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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

发布时间:
2019/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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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释义]本条明确了本《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是我省第一部规范建;建造任何工程项目,都需要花费投资;一个工程项目究竟该用多少钱,是通过造价计价来计算;本《办法》的规范内容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重点是造;本《办法》是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省政府规章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明确了本《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是我省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省政府规章。制定这部省政府规章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造任何工程项目,都需要花费投资。在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上,存在着一对矛盾:一方面,由于可用资金的有限性,发包人总希望能用更少的钱办更多的事。但是,片面强调“少花钱”,不适当地压低工程造价,既损害承包人的利益,工程质量也没有保证。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本性是追求利益最大化,承包人则希望能以更少的投入赚更多的钱。但对建设工程造价高估冒算,又造成损失浪费,损害发包人的利益。法律的本性是公平、正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立法,必须兼顾和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利益。
一个工程项目究竟该用多少钱,是通过造价计价来计算确定的。所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关键是要规范造价计价行为。制定本《办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通过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使该花的钱有保障,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防止高估冒算、损失浪费,以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本《办法》的规范内容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重点是造价计价行为,与建设工程管理、价格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都有关系,因此,本《办法》的立法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了建设部《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等国务院部门规章,还参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本《办法》是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省政府规章,必须有利于解决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因此,制定本《办法》,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外,还结合了我省的实际情况,针对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研究制定解决的措施,并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践中一些合法、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通过立法固定下来。同时,制定本《办法》并不局限于现在,而还要着眼长远,符合进一步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而使《办法》既有针对性、实用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又有一定的前瞻性。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对本《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含义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包括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各个阶段的造价计价行为、管理行为以及与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活动,都要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地域范围上,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境,即本省所有地方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工程范围上,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即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和人防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都要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
[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工作机构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统一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州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专业性很强、很具体,管理者需要具备建设工程造价专业知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专门机构,拥有一批具备建设工程造价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他们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有利于管理好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保证本《办法》的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因此,本条规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其行为的后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工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全面管理好建设工程造价事务,需要有关各部门分工协作、协调配合。这些部门及其造价管理职责主要是: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等事项;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等事项;审计部门,负责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在对交通、水利、人防等专业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事,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以依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是: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即:交通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水利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人防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但这些专业造价管理机构都应当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以保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统一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工程造价构成即建设工程造价包括哪些费用项目的规定。
本条规定,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也就是说,一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开始,到建成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为止,实际需要的全部费用。需要明确的是,建设工程造价必须是为建成这个建设项目所花费的费用,与项目建设没有关系的费用,不得计入工程造价。本条对建设工程造价的构成以列举方式作出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该花的钱有保障,以确保工程质量;使不该花的钱不予计入,以防止损失浪费。对于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还可以起到防止腐败的作用。
建设工程造价由以下七个方面的费用构成: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
(一)直接费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1.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构成。
①人工费:是指用于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②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包括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
③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工程建设中使用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由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组成。
2.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和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施工排水与降水费。
(二)间接费
间接费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1.规费:是指国家规定工程建设必须缴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
2.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等。
(三)合理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的合理盈利。
(四)法定税费
法定税费,包括税和费。税,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必须缴纳且应当计入建设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金;费,是指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应当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需要说明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是法定的,非法定的收费属于乱收费,企业有权拒缴,当然也不能计入工程造价。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由设备购置费和工具、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组成,它是固定资产投资中的积极部分。在生产性工程建设中,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占工程造价比重的增大,意味着生产技术的进步和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
1.设备购置费
设备购置费是指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国产或进口设备的购置费用,由设备原价和设备运杂费构成。
2.工具、器具购置费
工具、器具购置费,是指新建或扩建项目初步设计规定的,保证初期正常生产必需的设备、仪器、工卡模具、器具和备品备件等的购置费用。一般按照设备购置费的2%计算。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1.土地使用权取得费:是指为取得建设项目所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
2.勘察费、设计费:是指为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勘察、设计所需的费用。
3.工程监理费:是指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所需的费用。
4.中介机构咨询费:是指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咨询、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编制、竣工结算审核等所需的费用。
5.研究试验费: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和验证设计参数、数据、资料等所进行的必要试验所需的费用,以及设计规定在施工中必须进行试验、验证所需的费用。
6.招标费用:是指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所发生的费用。
7.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所发生的费用,内容包括:
(1)建设单位开办费:是指为建设项目的实施而设立的专门负责建设事务管理的机构购置办公设备、生产家具、用具、交通工具等的费用。
(2)建设单位经费:是指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生产
人员招募费、合同契约公证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法律顾问费、业务招待费、竣工交付使用清理及竣工验收费、评估费等。
8.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是指建设期间建设单位所需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摊销费用或租赁费用。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用房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的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
9.工程保险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根据需要实施工程保险所需的费用。包括以各种建筑工程及其在施工过程中的物料、机械设备为保险标的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以安装工程中的各种机械设备为保险标的的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机器损坏保险等。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1.基本预备费。基本预备费是指在初步设计及概算内难以预料的工程费用,内容包括:
(1)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所增加的工程费用;设计变更、局部地基处理等增加的费用。
(2)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3)竣工验收时为鉴定工程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挖掘和修复的费用。
基本预备费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
2.涨价预备费
涨价预备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内由于价格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预测预留费用,包括:人工、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台班费的价差,建筑安装工程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调整,利率、汇率调整等增加的费用。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包括向国内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在境内外发行债券等的利息。
国外贷款利息中,还应包括国外贷款银行根据协议向贷款方以年利率的方式收取的手续费、管理费、承诺费;以及国内代理机构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以年利率的方式向贷款单位收取的转贷费、担保费、管理费等。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建设项目的税金: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目前该税暂停征收。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法定的行政性收费和法定的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指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费用中未包括的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执行本条规定,需要明确两个问题:第一,本条规定的是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项目,而不是每一个建设工程都必须支付这些费用。具体到某一个建设工程,有些费用可能是不需要的,比如没有为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的,就不存在贷款、债券利息;没有进行研究试验的,就不存在研究试验费;没有办理工程保险的,就不存在工程保险费,等等。此外,“预备费”是建设单位应当准备、但不一定需要使用的资金,没有发生预料之外的情况,没有材料、设备;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招标、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工程造价中各种费用的形成方式;本条确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新体;本条规定:“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这里规定的“通过公平竞争”,“在合同中约定”费用;

省工用的资金,没有发生预料之外的情况,没有材料、设备价格的显著上涨,最终就不会发生预备费的支出。总之,一个具体建设项目的造价构成,应当以该建设项目实际需要的费用为准,有哪些费用项目就计算哪些费用项目。第二,本条列举了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项目,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费用都不是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所以,凡未列入本条规定的费用,都不得计入建设工程造价。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等,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招标、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工程造价中各种费用的形成方式的规定。
本条确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新体制,核心是由市场竞争形成建设工程造价。 消费者对任何商品和服务都希望物美价廉。而消费者追求商品和服务的物美价廉,正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加速发展的源动力。商品和服务的物美价廉,只有通过公平竞争才能实现。在没有竞争的情况下,供应商的市场份额和生产经营收益都是确定的,即使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次价高也是“皇帝女儿不愁嫁”,他就不会有提高科技水平、管理水平进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商品与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和商品与服务价格的压力和动力,从而社会生产力就会停滞不前,就不可能有商品和服务的物美价廉。建设工程的价格就是建设工程造价,除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税金和法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无法通过竞争降低的外,其他费用,如设备材料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等,都与承包单位的管理水平、科技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直接相关。承包单位的管理水平、科技水平和劳动生产率越高,其成本就越低,就越能做到物美价廉。因此,这些费用,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来确定。确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核心就是要建立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满足建设单位追求建设工程物美价廉的愿望,并使这种愿望转化为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建材生产经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中介机构等提高科技水平、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的压力、动力,从而促进整个建筑业社会生产力的加速发展。
本条规定:“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等,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就是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等费用,都应当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者与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设备及工器具供应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谈判确定,而不是按照固定的标准计算。这就赋予了建设单位在保证质量和服务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报价最低的企业(单位)为承包人的权利,从而也就实现了由市场形成建设工程造价。
这里规定的“通过公平竞争”,“在合同中约定”费用,有多种方式。一般建设项目,可以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但属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范围且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则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否则是不合法的;国有资金投资且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否则是不合法的。所以本条还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招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招标是通过公平竞争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最规范方式,其目的就是鼓励公平竞争、追求物美价廉。招标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原则上都应当公开招标。有法定的不宜或者不便公开招标情形,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经过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政府采购是通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用国有资金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制度,主要目的是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追求物美价廉。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是招标,有法定的不便、不宜或者不能招标情形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六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及有关计价规则,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发布,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依据。
交通、水利、人防等专业工程,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释义]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及其编制主体、编制规则和造价信息的采集和公布。 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前提是要有科学的计价依据。建设工程造价的主要部分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主要是该建设项目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消耗量与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的乘积。所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关键是对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费用也就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计算。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直接目的,是要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防止高估冒算、损失浪费。但同时又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防止出现“豆腐渣”工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关键是按照设计需要投入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必须足额投入,不能偷工减料。否则,工程质量就必然降低。承包人投入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是要付出代价的。如果发包人片面强调“少花钱多办事”,该给的钱不肯给,承包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就只能偷工减料。所以,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在造价计价上,必须保证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费用的足额投入。正是从建设工程造价构成的本质和保证工程质量的需要出发,本条规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的建设项目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发包人应当按照消耗量标准计算应当支付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对价,不能随意尅减;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消耗量标准计算报价,不能高估冒算。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和发布,全省统一。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要以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为根据,从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出发,科学计算并确定各类建设工程应当投入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标准,并规定科学的计算规则,如计算方法、量值的偏差修正等。计价依据编制出来后,要经过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再向社会公布。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执行。
考虑到交通、水利、人防等专业建设工程的专业特殊性,本条规定,交通、水利、人防等专业工程,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按照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的,只是交通、水利、人防专业工程,而不是交通、水利、人防系统的所有工程。除专业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还是应当执行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没有地区差别,全省各个地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和造价计价都要执行这个统一标准。但是,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则在不同地方、不同时期会互不相同,不能人为地统一标准。为方便发包人、承包人计算工程造价,本条规定,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执行本条规定要注意的是: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标准是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依据,而造价信息则只是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参考。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
(二)编制设计概算: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五)编制投标报价;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释义]本条是对工程建设不同阶段造价计价工作内容的规定。
(一)编制投资估算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是指在项目投资决策过程中,根据拟建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当地建设条件、价格情况等,参考当地已经建成的同类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对拟建项目所需投资额进行的估算。投资估算是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还是项目审批机关立项审批的一个主要内容。
投资估算有静态投资估算和动态投资估算两种。静态投资估算有按设备费用的百分比估算法、朗格系数法、生产能力指数法三种编制办法;动态投资估算是在参考当地同类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基础上,考虑建设期内价格变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利率汇率影响等因素对拟建项目所需投资额的估算。
(二)编制设计概算
设计概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计单位在投资估算的控制数额范围内,根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建设地区自然、经济、技术条件和当地设备、材料市场价格等计算的建设项目所需投资额。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设计概算;采用三阶段设计的,技术设计阶段应当编制修正概算。概算的投资额,一般应当等于或者低于投资估算的投资额;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未经项目审批机关批准,概算的投资额必须等于或者低于估算投资额。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施工图预算是施工图设计预算的简称,又叫设计预算,计算的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施工图预算由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根据施工设计图纸确定的工程量计算出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当地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加上法定税费计算。施工图预算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值应当是基本准确的,且应当等于或者低于设计概算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值;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未经项目审批机关批准,施工图预算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值必须等于或者低于设计概算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值。
(四)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工程量清单,是根据建设项目设计图纸,按照建设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的统一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则编制的反映工程实体消耗的清单。工程量清单将拟建项目的全部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分部分项逐一量化,并列明具体内容和标准,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最准确计算依据。有了工程量清单,发包人可以准确计算所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承包人可以准确计算承包报价。所以,为规范工程造价管理,应当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0.3条明文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招标标底,是以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采购人根据招标标的具体情况确定的拟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期望价格。建设工程招标,国家推行“无标底招标”。但即使是无标底招标,招标人也
必定有一个期望价格。从这个角度说,所有建设项目,都是有标底的。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标底,首先应根据设计图纸和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算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消耗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计算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消耗量,再根据消耗量和价格信息确定自己期望的招标价格即标底。需要指出的是,招标人总希望“少花钱多办事”,但这个“少”和“多”只是相对的,承包人不可能做亏本买卖。因此,编制标底,不能只计算承包人承建本项目所要付出的成本,而还要考虑承包人承建本项目应当获得的合理利润和所要缴纳的法定税费,同时,还要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和利率、汇率变动因素。标底应当控制在建设项目总概算或者投资包干数额的限额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标底不得超出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或者投资包干数额。
(五)编制投标报价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是建设工程投标人提出的承建该建设项目所要求的价格。在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前提下,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是能否中标的关键。因此,投标报价必须科学、合理。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和工程量,参考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结合本企业劳动生产率水平等实际情况,加上自己期望的利润和需要缴纳的法定税费确定。需要指出的是,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消耗量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投标人不能希望通过偷工减料来降低投入从而降低投标报价。但是,进货渠道不同、进货批量大小不同,材料、设备的进货价格肯定不同;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高低不同,人工、施工机械的实际消耗量也不同,投标人要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应当在这些方面下功夫。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工程合同价,即承、发包双方达成一致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额。发包人将一个建设项目发包给承包人承建,应当事前与承包人约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额的约定方式有两种:一是不招标的项目,通过谈判约定;二是招标的项目,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就是约定的合同价,不得另行谈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合同价是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的必备内容,必须按照约定的数额写进合同。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竣工结算,是指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承包人全面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与发包人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竣工结算所结算的只是建设工程造价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这一个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项规定,应当把握三点:第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发包双方应当及时进行竣工结算;第二,在建筑安装施工过程如果没有发生合同约定的可以变更工程合同价的情形,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第三,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了合同约定的可以变更工程合同价的情形,应当对变更的工程量、单价等进行科学计算。
工程竣工决算是指建设项目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全部竣工后,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该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前的全部建设费用、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考核分析投资效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的依据。竣工决算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应当按照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全面优化设计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计价依据,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及法定税费,并合理预测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趋势。
[释义]本条是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规定。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原则是: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全面优化设计。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为保证质量、保证安全,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绝不能以牺牲质量和安全为代价来节约投资。但是,花出去的钱一定要物有所值,要努力提高投资效益,不该花的钱绝不能乱花。要兼顾质量和投资效益,除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外,更根本的是提高设计的科学技术水平,全面优化设计。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就是要在全面优化设计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准确的计算,兼顾质量与投资效益。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是:依据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和计算规则,参考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造价信息,并合理预测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趋势,加上法定税费,计算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值。
需要说明的是,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的市场行情是公开的,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可以自行调查了解,如果当地的实际行情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价格信息不一致,可以按照当地的实际行情计算。
由于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需要一定周期,越是大型项目周期越长,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利率、汇率等都是不断变化的,有的趋涨、有的趋落、有时还整体趋涨或者整体趋落,为了尽可能计算准确,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时,应当合理预测其变化趋势。
法定税费是相对稳定且必须缴纳的,承包人为承建建设项目需要缴纳的法定税费,是其成本的组成部分,因而应当计算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之内。承包人承建建设项目需要缴纳因而应当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费”,只指承包企业承建建设项目需要缴纳的法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规定,只有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和国务院、财政部有权设定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其他任何单位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都是违法的,是乱收费,管理相对人有权抵制,因而也不能计入工程造价。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释义]本条是专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规定。
民营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用的是投资人自己的钱,投资人一定会精打细算。如需突破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只要投资人自己愿意,无需政府过问。但是,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用的是国家的钱、人民的钱,钱与建设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但建设项目却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所以很容易出现贪大求洋、贪大求全,随意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问题,造成建设工程造价的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同时,还有极少数腐败分子利用建设工程造价的高估冒算贪污、受贿。为了防止国有资金的损失浪费,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上,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必须严加控制。按照本条规定,原则上,任何一个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就是该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建设单位必须在这个限额内完成该项目的建设,不得突破。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不突破投资限额确实无法完成该项目建设,如地质情况与原来的勘察结果严重不符,原设计存在重大错误,发生重大不可抗力事件等,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原项目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依法不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本条区分三种情况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计价方法作出;一是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二是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招标;三是依法不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第十一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
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依法不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图预算,平等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 [释义]本条是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价方法的规定。
本条区分三种情况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计价方法作出了规定:
一是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所以要强制这类建设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是因为采用工程量清单,可以准确计算工程量进而准确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利于堵塞高估冒算的漏洞,防止国有资金的损失浪费,并有利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是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可以由投资人自行决定是否采用。但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有利于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并避免因工程量计算不准而发生纠纷,所谓,实践中应当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所谓“推行”,就是通过宣传引导,鼓励采用。
三是依法不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施工图预算,平等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了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招标的规模标准,属于规定范围且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招标;规定范围之外,或者属于规定范围但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项目,可以不招标。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施工图预算,平等协商也就是通过谈判确定工程合同价。
第十一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设计文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
招标且需要设置标底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标底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计算确定。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释义]本条是对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有两层含义:第一,凡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都必须编制工程量清单;第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一是施工设计文件,二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施工设计文件是计算建设项目工程量的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计算建设项目工程量的方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必须以施工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依据。
编制工程量清单,要注意以下问题:
1.项目设置要规范。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不能自行其是。
2.项目描述要到位。项目特征的描述,要按照施工设计文件的要求,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全面、准确的表述。
3.工程量计量要准确。每一具体项目的工程量,都要根据施工设计文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计量单位和计量规则准确计算。设计深度不够的项目,要根据实际情况计算。
本条第二款也有两层含义:第一,实行招标采购并且需要设置标底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其标底应当以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为依据,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等造价信息,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计算规则,加上法定税费计算确定;第二,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供其计算投标报价。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结合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实际情况确定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
中标人的中标价即为工程合同价,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
[释义]本条是对确定投标报价和中标价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有两层含义:第一,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确定方法。首先,投标报价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计算规则,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等造价信息,加上法定税费计算确定。这与招标人标底的确定是一致的。这样计算出来的,是当地同类项目的社会平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值。其次,为了鼓励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促进建筑业社会生产力的加速发展,这里还规定,投标人确定投标报价时,应当结合本企业的劳动生产率等实际情况。这是与标底确定不同的地方。这样计算出来的,是各企业承建同一项目的个别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值。招标投标中,在多个投标人的技术标都合格的情况下,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就是商务标亦即投标报价的竞争。各建筑安装企业的管理水平、科技水平进而劳动生产率水平不同,其构成施工成本的管理费用、人工费用、设备和材料采购费用等也就不同,承建同一个项目,优势企业会得到比劣势企业多得多的利润,从而优势企业就具有更大的价格优势。通过市场形成建设工程造价,就是要发挥优势企业的价格优势,使其能够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将消费者追求建筑安装工程物美价廉的愿望转化为建筑安装企业努力发展生产力的压力和动力。第二,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这里说的成本价,是指企业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任何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承建任何一个项目,都至少要能够收回成本。低于成本报价,就留下了偷工减料的漏洞,就难于保证工程质量。同时,低于成本报价,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禁止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
本条第二款的含义是: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与其签订合同时,必须以其中标的价格作为合同的约定价格。也就是说,工程合同价必须与中标人的中标价一致。如前所述,在多个投标人的技术标都合格的情况下,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就是投标报价的竞争。如果允许工程合同价与中标人的中标价不一致,可能导致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投标人先以低价投标,中标后再与招标人商量提高工程合同价,这对其他投标人显然是不公平的;二是招标人在投标人中标后再压低价格签订合同,从而损害中标人的利益。这两种情况,都破坏招标投标的公正、公平,必须禁止。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所谓“中标人的中标价”,实际上就是中标人的投标报价。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释义]本条是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备案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有两层含义:第一,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实践合同三种形式,由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但是法律规定为书面合同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
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这里的“依法签订”,是指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特别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二,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必须明确: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也就是不允许招标投标时一套,签订合同时又是一套;其次,合同签订后,不得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也就是不允许签订合同时一套,签订合同后又是一套。
执行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把握三点:第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应当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送交备案的时间是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第三,送交备案的主体是承包人,接受备案的单位是“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所谓“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指:交通、水利、人防专业工程项目,为省交通、水利、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其他工程,省管工程为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州管工程为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县(市)管工程为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没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目的,是防止发、承包方以“阴阳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二)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三)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四)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五)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六)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七)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八)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计价事项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可能存在一些无法预知的问题,会影响到工程造价计价。为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竣工后发生计价纠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对有关造价计价事项予以事先约定。
一.约定工程合同价
价格条款是任何有偿双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合同价。工程合同价的约定方式,前述有关条款已经作出规定,即:招标的,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
工程合同价;不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施工图预算平等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本条所说的“约定工程合同价”,实际上是指在合同中写明工程合同价数额。工程合同价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固定总价。即对整个工程约定一个固定的总价格,承包人在这个总价格内完成全部工程量。工期较短、造价不太高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
(二)固定单价。即对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分别约定一个固定的单价,整个工程的总价由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相加构成。分部分项工程较多且各单项工程费用高低差别较大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单价。
(三)可调价格。即双方约定的工程合同价(总价或者单价)是一个价格基数,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法定的或者约定的调价事项,就可以对该工程合同价进行相应调整。大型、复杂、不可预知因素多、工期长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可调价格。可调价格的价格调整事项一般包括:
1.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变化对施工成本影响较大的;
2.经批准变更设计对施工成本影响较大的;
3.发包人更改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较多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价格调整事项。
二.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安全措施费用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支付主体是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属于施工成本的组成部分,所以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规定将上述两项费用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必须强调的是,无论是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还是农民工,只要受雇于建筑施工企业并从事危险作业,建筑施工企业就必须对其安全负责,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三.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发包人按照有关规定预付工程备料款和拨付工程进度款,是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实中,有些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不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严重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也影响工程进度,并给建设工程留下了安全隐患。为了防止这类问题的发生,所以本条规定,双方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一)预付工程备料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预付工程备料款的数额:包工包料工程,预付的工程备料款占工程合同价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不高于30%。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预付。
2.预付工程备料款的时间:在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或者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备料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工程备料款的,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的,承包人可以在发出通知之日起的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款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3.预付工程备料款的方式:预付的工程备料款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双方应当约定抵扣的方式。
需要强调的是,没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备料款,更不得以预付工程备料款的名义转移资金。
(二)拨付工程进度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按照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以保证项目建设的正常、顺利进行。
1.工程进度款拨付方式
①按月结算与拨付。即按月计量已完工程量并拨付进度款,待工程竣工后最后清算。但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应当于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②分段结算与拨付。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并分段拨付工程进度款。阶段划分的具体标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工程量计量
①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法,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则核实结果无效。
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的,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款拨付的依据。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承包人超出设计(含设计变更)范围施工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其工程量不予计量。
3.工程进度款拨付
①根据确定的工程量,承包人提出拨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应于接到申请之日起的14天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拨付。按照约定应当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②发包人超过约定时间未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有正当理由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的,应与承包人协商延期付款,经承包人同意后,双方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延期付款的时间,并明确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的第15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应付款的利息。
③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方法
(一)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根据发包人、承包人的申请,设计单位针对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对原设计图纸进行修改,变更下列事项:
1.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2.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3.更改有关建筑、结构构造;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增减工程数量。
根据有关规定,设计变更的认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第一,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经发包;第二,承包人应当在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要求发包;(二)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发包方发现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应当;(三)按照本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就如有设;五.提前竣工奖励、拖延
根据有关规定,设计变更的认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一,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重大变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施工。
第二,承包人应当在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要求发包人核实因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量。
(二)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
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量清单中某些工程项目错误、遗漏工程项目或者工程量计算错误。
发包方发现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应当主动提出并予更正;承包方发现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应当及时向发包方提出,要求其确认并纠正。
(三)按照本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就如有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作出明确约定。合同中未对此作出约定的,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则可由双方共同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或者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办理。
五.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一)约定施工工期。建设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施工工期。其中,属于房屋建筑的,其工期应当参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的规定约定。需要说明的是,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应当是合理工期,即在正常建设条件下,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结合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建设各方均能获得满意经济效益的工期。判断工期约定是否合理,关键是在施工条件等客观情况的基础上,使建设各方都能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发包人片面追求早日发挥项目效益,不顾客观实际,不适当压缩施工工期,迫使承包人大量增加人力、物力投入,违反科学规律盲目赶工期,既损害承包人的利益,也给工程质量留下安全隐患,因而是不合理的。因此,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应当尊重科学,符合客观规律。
(二)约定提前竣工奖励。根据有关规定,发包人要求提前的工期超过定额工期10%以上的,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给予提前竣工奖励。双方达成了提前竣工奖励协议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给予奖励的条件和奖励标准。
(三)约定拖延工期的违约责任。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拖延工期,既损害发包人的利益,也损害自己的利益。但是,一项工程能否按期完工,会受到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地质情况变化、恶劣天气影响、自然灾害影响、设备材料供应商不能按期供货、发包人不能按期办妥有关批准手续或者不能依约提供有关建设条件、承包人安排调度不当或者施工组织不合理等等,都可能造成工期延误。因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过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拖延,则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为保证合同的严肃性,避免事后发生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就拖延工期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据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拖延,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确定部分或者全部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但当事人遭受了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予以适当分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六.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一)工程质量优良奖励
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都必须是质量合格工程。为此,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建筑安装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所使用的建筑安装材料都必须是合格产品,保证工程质量合格。
一般说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是按照质量合格工程的标准计算的。如果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即高于合格标准的,承包人就必须按照优良工程的要求组织施工,必须选用优质建材,必然要耗费更多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量,会付出更多的管理费用,其施工成本就会增加。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的,应在合同中相应约定奖励办法和标准。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保证工程质量合格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所以,凡是因是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如承包人采购的建筑安装材料不合格、施工中偷工减料、违反施工操作规程和规范、工艺水平低、工序混乱等,无论合同中有无约定,承包人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方式有:
1.返工,直至质量合格。返工不计算工程量,返工所需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这种方式无需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即合同无约定的,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也必须返工。
2.支付违约金。对于那些无法修复且不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合同应当就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数额标准作出约定。
需要强调的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由于建筑产品计价的特殊性,工程合同价,一定意义上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事前约定的“估算价”。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条件、地质情况、设备材料价格等有重大变化,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工程合同价应当相应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设备、材料价格会因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从而存在着发、承包双方无法预料的价格风险。为保证计价的公平合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则上应当就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作出约定。
应当明确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民商事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事项(如工程质量合格、建筑材料符合强制性标准等)外,其他事项,应当坚持合同双方自愿原则。设备材料价格变化是否调整工程合同价,如果调整则按照什么标准调整,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是否可以调整工程合同价,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对是否可以调整工程合同价作出实质响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事前协议或者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对工程合同价调整事项予以明确约定。
八.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所承包的全部工程项目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与发包人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竣工结算完成后,承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竣工结算确定的工程款总额减除已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后的余额)。
为防止恶意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发生,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本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竣工结算、结算后的工程款支付、逾期不进行竣工结算或者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
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对竣工结算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竣工结算的约定不得与这些规定相抵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的付款申请后的15天内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就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
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方式有:
1.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发包人逾期未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确实暂时无力支付的,应当与承包人协商,经承包人同意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按照协议延期支付,但发包人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所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2.建设项目折价清偿工程款。发包人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且未与承包人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或者发包人不按照延期支付协议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建设项目折价,以此清偿所欠工程款。
3.拍卖该建设项目清偿工程款。发包人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且双方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或者发包人不按照延期支付协议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该建设项目,从拍卖款中优先清偿所欠工程款。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就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约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具体载明。约定提供担保的,应当包括: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建筑安装施工义务的担保,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义务的担保。
担保可以有多种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1.保证金。即双方均按照约定的数额向第三人(如约定的银行)交存一笔资金,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建筑安装施工义务的,以其所交保证金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以其所交保证金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或者违约金。
2.保函。即由第三人(一般为银行)出具保函,承诺当被担保人违约时,由该第三人在保函约定的数额内为被担保人代履行付款义务。第三人履行付款义务后再向被担保人追偿。合同一方采取保函方式的,保函应当交给合同对方。
3.保证。即由第三人担保被担保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当被担保人违约时,由该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再向被担保人追偿。合同一方采取保证方式的,应当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当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本条前九项规定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造价计价事项必须作出约定的,除此以外,发、承包双方认为应当在合同中作出约定的其他事项,如发生应当免责的不可抗力事件时的损失分担办法和标准等,也应当予以约定。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承包人均应当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确保工程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工程量,不得偷工减料。
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当在完工之日起的7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签证单,提请其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工程签证单之日起的14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验收工程并签署工程签证单;逾期不验收或者不签署的,视为认可。
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签证单,不得弄虚作假。
[释义]本条是对工程造价控制及工程签证单签证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对控制工程造价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规定。
加强工程造价控制,提高投资效益,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是本《办法》的最直接立法目的。但是,控制工程造价,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绝不能以牺牲工程质量来求得建设资金的节省。同时,无论是控制工程造价,还是保证工程质量,都既与承包人有直接关系,也与发包人有直接关系,不是单纯要求某一方就能完全做到的。所以,本款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并列规定为发、承包双方的共同义务,即发包人、承包人都既要加强工程造价控制,又要保证工程质量。
按设计进行施工,是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的基础,也是明确划分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前提。施工过程中,如果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不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修改设计,其直接后果是违反设计意图,影响工程质量,形成安全隐患,并导致工程造价变化。现实中,既有承包人为了省事、省成本而擅自修改设计的,也有发包人为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降低工程造价而擅自修改设计的。按照本款的规定,无论是承包人还是发包人,都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是计算工程造价的基础。擅自扩大工程量,设计不要求做的事也去做,导致工程造价增加,是造成建设资金损失浪费的一个漏洞。擅自缩小工程量,按照设计必须做的事不做,是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形成安全隐患的一个漏洞。按照本款的规定,无论是承包人还是发包人,都不得擅自增加或者缩小工程量。
按照设计要求,保证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实际消耗量达到规定的消耗量标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物质前提。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消耗量低于设计要求的消耗量标准,直接后果就是使工程质量降低。在工程一般部位施工中偷工减料,将产生一般性的质量通病,如影响工程外观,影响一般使用功能等;而如果是在关键部位施工中偷工减料,将形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偷工减料是一种十分恶劣非法牟利行为,现实中,有承包人为减少施工成本而偷工减料的,也有发包人为降低工程造价或赶工期而要求甚至强迫承包人偷工减料的,还有发包人的工作人员为侵吞建设资金而强行要求承包人偷工减料或者与承包人恶意串通偷工减料的。鉴于偷工减料的严重危害,所以本款明确规定,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不得偷工减料。
迄今,我国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大型建设项目,绝大多数是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有资金的最本质特点,是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用款单位。有的单位为了达到既能使项目获得批准,又能多用国有资金的目的,在申报立项审批时将建设规模定小一点、建设内容定少一点、建设标准定低一点,而到施工时再修改设计,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从而形成“钓鱼项目”;有的单位在编制投资估算时,基础数据不准甚至故意漏项少算,以至到项目实施时形成资金缺口,被迫追加投资。另外,极少数腐败分子还利用修改设计化公为私,侵吞国家资金。因此,禁止擅自变更设计,禁止通过变更设计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增减工程量、偷工减料,对于控制工程造价和保证工程质量,都是非常必要的。当然,这里禁止的是“擅自变更设计”,而不是一律禁止变更设计。如果设计确实有误、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变化、建设项目用途改变等,按照规定的程序,设计还是可以变更的。确实需要变更设计的,应经项目业主同意、原设计单位审查签证并发出相应图纸和说明后,方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和非国有资金投资但经立项审批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大的设计变更还必须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因设计变更而使工程造价变化的,如果预备费不足以弥补增加
的工程造价,因而需要增加投资的,原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已经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或单位批准。
本条第二款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工程签证单签证的规定。
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最终计算,要以施工单位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为准,是其所完成全部分部分项工程的费用的总和。因此,为了准确计算工程造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及时准确地确认分部分项工程。本款规定有三层内容:第一,“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当在完工之日起的7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签证单,提请其进行工程验收。”第二,“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工程签证单之日起的14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验收工程并签署工程签证单”。第三,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逾期不验收或者不签署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签证单,也就是认可承包人已经合格地完成了所报的工程。
本条第三款是对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和签署工程签证单行为规则的规定。 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签证单,是最终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基础。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签证单如果不真实、不准确,就会损害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利益,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还可能损害国家的利益。为此,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如实签署工程签证单,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的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30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于提出异议之日起的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者协商期满未与承包人协商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
[释义]本条是对竣工结算及其异议处理程序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时间和内容要求。
(一)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时间
及时进行竣工结算,是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而要求发包人及时进行竣工结算,首先是承包人自己要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两种时间,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合同中没有约定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间的,在整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的30日内提交。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或者本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应当依法及时进行竣工结算,否则,发包人就构成违约或者违法;如果承包人自己未在合同约定的或本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则无权要求发包人按时进行竣工结算。
(二)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
本条对竣工结算文件的内容,作了“真实、完整”的原则要求,即承包人所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必须是真实的,不能伪造、假冒、涂改;必须能够完整反映所建工程的全部实际情况,不能缺漏。对竣工结算文件的具体种类和内容,本条只作了指引性规定——“依照国家规定执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竣工结算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
2.设计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3.设计变更及工程竣工图纸;
4.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工程签证单;
5.隐蔽工程技术资料;
6.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记录及施工日志;
7.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
8.有关工程施工的会议纪要。
上述第7项所指工程结算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封面;
(2)工程总价;
(3)工程项目总价表;
(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
(7)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8)其他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9)零星工作项目及计价表;
(1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1)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12)主要材料价格表。
(三)异议处理程序
本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应当及时与承包人协商处理。 由于各种原因,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能会有不同意见,即存在“异议”。异议不解决,结算就可能无法进行。为了避免因存在异议而延误结算,损害承包人的利益,本条规定:“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30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于提出异议之日起的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者协商期满未与承包人协商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执行这一规定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30日内向承包人提出。期满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没有异议。
2.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提出了异议的,必须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期满未与承包人协商的,视为放弃异议。
3.视为没有异议和视为放弃异议的,发包人都要依照合同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不得拖着不办。
第十七条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且与承包人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在10日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发包人应当于委托审核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0日内,将承包人提交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交付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释义]本条是对存在异议且协商不成时委托审核的规定。
按照前一条的规定,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协商解决。但在实践中,当事人自行协商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即不能解决异议。为防止因存在异议而延误竣工结算,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且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发、承包双方在10日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执行这一规定,应当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委托审核的时间,是发、承包双方明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最后协商日之日起的10日内,不能久拖不决。
第二,由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而不能是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单方面委托。
第三,所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为保证审核的及时、正常进行,本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应当于委托审核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0日内,将承包人提交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交付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这一规定实际上有两层含义:一是双方共同选定了审核竣工结算文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后,应当共同与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签订委托审核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及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权利义务;二是从委托审核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0日内,发包人应当将承包人提交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交给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应当客观、公正。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收到发包人交付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核:
(1)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
(2)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3)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4)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5)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本条是对竣工结算审核及异议解决程序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客观、公正。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受托审核竣工结算文件,是运用工程造价专业知识,审查确认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应当得到的工程款额。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是独立于发、承包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保持客观、公正,赢得社会公信,是其生命力所在。现实中,有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受自身利益的驱使,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时,往往迁就某一方的意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这对于维护社会中介的公信力、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都是十分有害的。所以,本款专门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应当客观公正。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的时限。
本款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的实际情况,将建设项目按规模大小分为五个档次,分别规定了竣工结算的审核时限,即: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20日内;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30日内;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45日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60日内;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提交审核报告。否则,即构成违法。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委托审核的次数及异议解决途径。
近年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很普遍,很严重,损害了承包人和农民工的利益,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而发包人用以规避及时付款责任的主要手法,就是重复审核。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款明确规定:“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就是说,本《办法》施行以后,凡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且协商不成的,都只能委托一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一次审核。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行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1.委托审核只能进行一次;
2.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其异议解决途径,不能是再行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而是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申请仲裁或者起诉。这里说的“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是指:属于交通专业工程的,申请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属于水利工程的,申请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属于人防工程的,申请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其他工程,申请省或者市州、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需要说明的是,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愿意申请调解的,可以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意申请调解的,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说的“依法申请仲裁”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其补充合同已有仲裁条款,或者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的,依照《仲裁法》的规定,申请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与本款规定有关的一个问题是审计机关审计和有关执法机关委托审计。根据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有关执法机关为侦查或者审判案件需要,也可以委托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但根据有关法律原则,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已经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了审核的项目,如果没有发现审核报告存在错误或者作弊嫌疑,审计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原则上应当尊重原审核报告,尽量避免重复审计,以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二是除侦查施工企业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查清建设资金去向等问题需要外,审计机关的审计和其他执法机关的委托审计,其审计相对人应当是发包人,而不是承包人。三是审计机关审计是执法行为,因而不应当向审计相对人收费;其他执法机关委托审计,委托人是执法机关,如果需要支付审计费用,付费义务人应当是作为委托人的执法机关,而不应当是发包人、承包人。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审核完成之日起的30日内向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审核报告副本。
[释义]本条是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强制审核的专门规定。
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且与承包人协商不成时,才要求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而本条规定的是,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不论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是否有异议,都必须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而且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于审核完成
之日起的30日内向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审核报告副本。就是说,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竣工结算文件强制审核制度。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与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虽有一定联系,但不是一回事。本《办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只作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的指引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关键岗位,应当配备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释义]本条是对工程建设有关单位配备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规范的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有很强的专门性、专业性,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做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本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单位以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的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关键岗位,应当配备具有工程造价专业知识的造价工程师。同时,国家对造价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正常秩序,防止造价工程师的不当行为,本条第二款规定,一个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造价咨询机构注册和执业,且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资格及其责任主体的规定。
本条规定有三层含义:
1.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以及其他建设单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时,如果本单位工作人员中有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以由本单位编制;如果本单位工作人员中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则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2.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还要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3.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造价工程师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业务:
(一)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二)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
(三)工程合同价调整计算、索赔费用计算;
(四)建设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
(五)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争议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对其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编制、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
[释义]本条是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业务范围和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第一层含义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要对外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必须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反过来说,凡未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均不得对外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规定,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类型划分,可按以下标准执行: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为大型建设项目;投资总额1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建设项目;投资总额1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划分标准执行。
本条规定的第二层含义是,已经依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在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和工商登记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可以对外承接本条规定的相应造价咨询业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进行活动。
本条规定的第三层含义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加强档案管理,以使其负责的造价咨询事项在需要时有据可查。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二)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四)为建设项目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后,又为该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五)为同一建设项目的同一单位工程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六)为建设项目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后,又接受委托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
(七)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释义]本条是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执业活动中应予禁止的行为的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的造价咨询活动,不但直接关系发包人、承包人的利益,很多时候还直接关系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建设市场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因此,其行为必须合法、正当、公正。为此,本条规定了八类应予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应当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
有关单位及其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不符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释义]本条是对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第二十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释义]本条是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违反;[释义]本条是对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故意或者重大;
[释义]本条是对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的规定。
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有利于统一造价计价标准和规范造价计价行为。所以本条规定“应当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同时还规定,有关单位及其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所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不符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这就是说,软件开发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设计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如果不符合,有关单位和造价工程师就不应当使用,已经使用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第二十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释义]本条是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擅自突破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的处罚规定。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确需改变建设内容、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因其他原因确需增加工程造价的,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的,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建设项目如果还能够纠正,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督促纠正。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警告。
[释义]本条是对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本条就是对该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即: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故意弄虚作假,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遭受损失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赔偿损失。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并给予警告处罚。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释义]本条是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合法经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的行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如果违反该条规定,实施了其中的任何行为,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销其资质。执行本条规定时,罚款数额可以按以下标准掌握:
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1-1.5万元罚款;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处1.5-2万元罚款;
2.下列行为,处2-3万元罚款:
①为建设项目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后,又为该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
②为同一建设项目的同一单位工程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
③为建设项目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后,又接受委托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文件的;
④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造价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格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释义]本条是对无执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造价工程师多处注册执业行为的处罚规定。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未经注册的个人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造价工程师在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活动。对在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的造价工程师,还应当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应予注销资格的依照国家有关资格管理的规定处理。同时,还可以根据本条的规定标准处以罚款。
执行本条规定,罚款数额可以按以下标准掌握:
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所承揽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1.5万元罚款;投资额在1500万元-5000万元的,处1.5万元-2万元罚款;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3万元罚款。
2.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按照其承揽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依上项所列标准,分别处0.5万元-1万元、1 万元-1.5万元、1.5 万元-2万元罚款。
3.造价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按照其承揽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依上项所列标准,分别处1000元-3000元、3000元-6000元、6000元-1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释义]本条是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指引性处罚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本《办法》未作处罚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专业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专业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专业造价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权力,有严格依法管理好建设工程造价事务的义务。如果这些部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将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秩序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对他们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罚。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对本《办法》实施时间的规定。
本《办法》于2004年11月8日由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 南 省 建 设 厅
2005年7月13日